未主持过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支持以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为核心成员(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的研究团队,共同围绕国家和广西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具有主持2项以上(含2项)国家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申请人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指南需求征集和发布工作,并在指南公开发布50日之后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指南和申请程序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初审,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及按规定将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是其导师,或者与其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
(二)评审专家本人申请的项目与其他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相同或者相近;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其它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性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受聘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组织评审专业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诚信、保密规定,不得违规与申请人、申请单位接触、受请,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人的研究内容。专业机构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科技厅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评审情况,财政厅联合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及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专业机构办理签订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项目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向依托单位提交《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作为项目资料归档备查。
重大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实施时间满2年,还需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负责项目执行情况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审核,向专业机构报送《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延期和终止研究等变更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上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厅审定。
延期申请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截止日之前提出,且提出申请日期距截止日应不少于30日。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专业机构按第二十九条方式处理: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在职在岗科技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且希望继续实施项目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原依托单位可以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附依托单位同意函),由专业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技厅审定。协商不一致的,专业机构可以提出终止该项目建议报科技厅审定。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科技厅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须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依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发表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编号:×××)”(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under Grant No. ×××)。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研究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和相关结题验收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须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会议验收;其它类型的项目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书面结题验收,重点审查所提交项目资料完整性、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主动性及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和相关结题验收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对于获同意受理的结题验收申请项目,受委托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的专业机构应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审查或者项目结题验收。对符合项目结题验收要求的,准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机构负责对已结题验收项目进行2年的跟踪调查,此期间由原项目后续研究获得的相关成果,应该补录入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库中。原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项目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依托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依托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今后项目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结题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3~5年内取消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
(一)不按规定报送《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
(三)因主观因素致使项目任务无法完成;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五)违规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六)存在违背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1~3年内取消作为依托单位资格:
(一)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不按规定提交《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管理工作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
(五)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六)不配合科技厅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七)不配合专业机构做好项目日常管理;
(八)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四十二条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评估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由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终身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6月28日发布的《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11〕1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